张巧萍、李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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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86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巧萍、李泽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巧萍;李泽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巧萍,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李泽红,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巧萍与被执行人李泽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60000元,应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十字绣3副、犁耙一个、播种机(小)一台、犁铧一个,并承担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300元,下余案件款50700元、交付的十字绣3副、犁耙一个、播种机(小)一台、犁铧一个及执行费800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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