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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与戴玉香首次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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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81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与戴玉香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戴玉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区香港西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9290-2。负责人况维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戴玉香,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审结的(2014)南商初字第701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701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戴玉香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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