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月兰与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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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381号案件名称
贺月兰与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贺月兰;杨攀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381号原告:贺月兰,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祥,系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攀,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高中文化,物业公司经理,现住宁夏平罗县盛通紫郡小区A5-1商铺。 原告贺月兰与被告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贺月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月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贺月兰负担。 审判员 许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曹宁宁书记员 吴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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