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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月兰与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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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381号
  • 案件名称

    贺月兰与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贺月兰;杨攀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381号原告:贺月兰,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祥,系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攀,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高中文化,物业公司经理,现住宁夏平罗县盛通紫郡小区A5-1商铺。        原告贺月兰与被告杨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贺月兰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月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贺月兰负担。        审判员    许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曹宁宁书记员    吴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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