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美贞、申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1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129号案件名称
曾美贞、申明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曾美贞;申明国;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129号原告:曾美贞,女,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洁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申明国,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告: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云景道1号汽车大厦606室-2(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刘婷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新兴街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301至2307。负责人:罗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美贞诉被告申明国、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美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申明国、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美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美贞撤回对被告申明国、天津风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河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后收取182元,由原告曾美贞负担。审 判 员 张立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冬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忠鹏、罗庆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343号 下一篇 张晓娟、袁海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