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娟、袁海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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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晓娟、袁海燕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晓娟;袁海燕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娟,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蓓,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袁海燕,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张晓娟与被执行人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号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2485.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晓娟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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