缑振杰、程虎全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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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2206号案件名称
缑振杰、程虎全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缑振杰;程虎全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2206号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缑振杰,男,汉族,1984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程虎全,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缑振杰、程虎全责令退赔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缑振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30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虎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建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缑振杰继续补缴涉案税款人民币4447983.63元(6167690.44元-1699706.51元-20000元)。对被告人缑振杰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建勇补缴的涉案税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699706.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缑振杰、程虎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二、2021年4月15、16日、5月21日、8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并划拨9332.55元。2、发现被执行人缑振杰名下有作为投保人的商业保险一份,本院已经依法强制退保13299.22元。3、发现被执行人缑振杰名下有一辆2005年注册的车辆信息,因时间较早,车辆早已报废,暂无法处置。三2021年7月19日,经开封市尉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虎全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2日、5月24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缑振杰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30日,本案执行员到被执行人缑振杰住所地滑县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本案执行标的为5097983.63元,执行到位22631.77元,尚余案款5075351.8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缑振杰、程虎全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森彪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冉令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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