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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伟荣与邵纪东首次执行裁定书(2017)鲁0202执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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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7)鲁0202执1671号
  • 案件名称

    仲伟荣与邵纪东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仲伟荣;邵纪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仲伟荣,男,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邵纪东,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2执16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邵纪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老试采分理处账户存款,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纪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老试采分理处账户6228××××2277内存款人民币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邵纪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老试采分理处账户6228××××2277内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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