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与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吴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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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8822号案件名称
张荣与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吴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荣;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吴伟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8822号原告:张荣,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佩,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白鹤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HYR00B。经营者:吴霞,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伟,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张荣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瞻桂园艺场、吴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荣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负担。 审 判 员 庹昌文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凯 书 记 员 甘欣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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