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少峰、闫凤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16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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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162号之六案件名称
申少峰、闫凤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少峰;闫凤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16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申少峰,男,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闫凤海,男,汉族,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申少峰与被执行人闫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凤海在银行62×××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凤海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园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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