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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东、沈晓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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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56号
  • 案件名称

    田晓东、沈晓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田晓东;沈晓鸽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56号申请人:田晓东,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沈晓鸽,女,汉族,1984年7月1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晓东与沈晓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申请人系朋友介绍认识,申请人沈晓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田晓东借款,申请人田晓东分数次给申请人沈晓鸽共计80000元,申请人沈晓鸽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申请人田晓东多次讨要至今未还。田晓东诉沈晓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沈晓鸽偿还申请人田晓东8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2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沈晓鸽不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田晓东有权将剩余未偿还款项及利息(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晓东与沈晓鸽于2021年9月9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利纳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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