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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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162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1620号原告: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公路834号。法定代表人:何桂顺,总经理。被告: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法定代表人:范立民。原告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图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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