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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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18号案件名称
王某、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某;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1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某,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在本院执行王某与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某对本院驳回其执行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某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建蒙审 判 员 赵 亮审 判 员 孟明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宁宁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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