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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奠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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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18号
  • 案件名称

    郭奠江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郭奠江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1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奠江,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奠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成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6日,被告人郭奠江(持有C1E驾驶证)酒后驾驶贵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盘州市郭奠江汽配经营部出发往盘州市西冲湿地公园行驶,途经两河至刘官快速通道、刘官至板桥快速通道、盘州市双凤镇五街、平街、八街、沿河南路,21时28分行驶至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2021年6月28日,经鉴定,送检郭奠江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奠江具有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快速通道上行驶的从重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郭奠江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奠江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奠江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奠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郭奠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郭奠江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郭奠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奠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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