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政洋、曲双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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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350号案件名称
卢政洋、曲双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卢政洋;曲双成;李大海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350号原告:卢政洋,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双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被告:李大海,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豹,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政洋诉被告李大海、曲双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卢政洋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政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政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政洋负担。审 判 长 车东芳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孙 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章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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