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等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72行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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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行保26号案件名称
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等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非诉行为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盖州市融源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行保26号请求人: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刘艳霞,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静,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请求人: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被请求人:盖州市融源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请求人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途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本院依法强制被请求人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营口分公司)、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盖州市融源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源公司)立即将船名为昌盛集5、航次为289S、运单号为PASUQ041099050项下集装箱予以放行。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日,请求人宏途公司与案外人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由请求人宏途公司将昆明润镁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氧化镁通过海铁联运方式从营口港运至成都城厢站。2021年8月3日,宏途公司委托融源公司代理订仓,融源公司将该票货物转委托华跃公司订舱,华跃公司与中远海营口分公司订立单号为PASUQ041099050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该批货物由营口港起运,经武汉阳逻港中转,最终于成都城厢站交货。由于华跃公司与融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华跃公司在货物于2021年8月28日到港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向中远海营口分公司发送放货指令,以致货物滞留中转港无法继续运输。货物滞留使得宏途公司面临承担高额违约的风险,且中转港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及转栈费等费用不断地成倍增加。因情况紧急,为避免请求人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特申请强制放货。在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时,请求人宏途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6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集装箱于2021年8月12日在营口鲅鱼圈港装船出运;2021年8月17日、28日分别途径中转港上海外高桥五期六期明东国际集装箱码头及武汉阳逻二期码头;2021年9月4日离开武汉阳逻二期码头;2021年9月6日,抵达目的地成都城厢。当日,宏途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放货申请。本院认为,首先,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货物已实际由中转港运至目的地成都城厢,宏途公司主张三被请求人于中转港扣货,与事实不符。其次,货物到达目的港如不能正常提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实际扣货地主张放货权利,本院对该海事强制令的请求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请求人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请求人营口宏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巨 乐人民陪审员 曲珍逸人民陪审员 许芙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永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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