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果、于天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81民初5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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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868号案件名称
胡梦果、于天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梦果;于天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081民初5868号原告:胡梦果,女,汉族,生于1997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于天沛,男,汉族,生于1998年3月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胡梦果诉被告于天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梦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天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梦果向本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9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天沛缺席无答辩。原告胡梦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还款协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6591元,已还1600元,剩余14991元被告定于自2020年8月1日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但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的事实。被告于天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梦果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应当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3月25日,被告因欠原告14991元未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定于2020年6月1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2020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自2020年8月1日起于每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清偿欠款14991元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以14991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天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梦果借款14991元及利息(利息以1499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于天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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