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志斌与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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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508号案件名称
刮志斌与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刮志斌;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正坤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508号原告刮志斌,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5日,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系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强,系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徐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卫国(特别授权),系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正坤,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3月27日,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刮志斌与被告怀化市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刮志斌的申请追加周正坤为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刮志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刮志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刮志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刮志斌负担。审 判 员 吴家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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