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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力宝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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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46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力宝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力宝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9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丁彩宝,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SHULINTAN(陈淑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宝置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伟仕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焦明静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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