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君、冉焱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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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608号案件名称
王道君、冉焱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道君;冉焱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608号原告:王道君,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冉焱。原告王道君与被告冉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道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道君自行负担。审判员 冯莹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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