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8民辖终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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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辖终116号案件名称
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纳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于园子村。法定代表人:关洪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英、李鑫,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长风东街35号2-2901室。法定代表人:李栓梅,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辽宁东林瑞纳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春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万予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东林瑞纳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辽宁亚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票据支付地在河北省涿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精神,涉及到出票人是“华夏幸福”体系内的企业票据纠纷案件,统一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涿州市人民法院或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鲅鱼圈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隆升审 判 员 周贵祥审 判 员 杨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海平书 记 员 王 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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