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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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122号案件名称
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122号原告:马志奇,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县。被告: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65439808F。法定代表人:赵氏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赵立威,男,汉族。原告马志奇与被告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志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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