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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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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122号
  • 案件名称

    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122号原告:马志奇,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县。被告: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65439808F。法定代表人:赵氏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赵立威,男,汉族。原告马志奇与被告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赵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志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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