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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与李大龙、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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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万军与李大龙、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万军;李大龙;李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申请人:张万军,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大龙,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振,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召县。申请人张万军与被执行李大龙、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李大龙已经偿还张万军三万元,剩余部分张万军与李大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万军自愿撤回对李大龙、李振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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