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军与李大龙、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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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万军与李大龙、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万军;李大龙;李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282号之三申请人:张万军,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大龙,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振,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召县。申请人张万军与被执行李大龙、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李大龙已经偿还张万军三万元,剩余部分张万军与李大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万军自愿撤回对李大龙、李振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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