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厚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1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103号案件名称
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厚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厚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41170035617188X4,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民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文生,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汉族,199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被执行人:杜厚春,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申请执行人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6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杜厚春支付原告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1757.43元。因被执行人杜厚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杜厚春名下仅有零星存款,现已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杜厚春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3.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厚春持有股票(股权)。三、2021年6月24日,到被执行人杜厚春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6日,向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杜厚春的相关财产情况,杜厚春名下没有公积金信息。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厚春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泌阳玉川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1757.43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00元,扣除执行费0.00元后,尚余51757.4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段海鲁审判员 常文涛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学良、郭康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954号 下一篇 马志奇、辽宁铁旭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