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小利、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22民初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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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民初470号案件名称
冯小利、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冯小利;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22民初470号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君县(景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冯小利,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宜君县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田 茜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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