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会明、容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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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955号案件名称
丁会明、容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丁会明;容蓉;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955号原告:丁会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容蓉,1982年5月4日出生,住。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同道300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08室。法定代表人:苏维。原告丁会明、容蓉与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会明、容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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