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江梅、努日夏提·吐尔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恢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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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恢63号案件名称
姚江梅、努日夏提·吐尔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江梅;努日夏提·吐尔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姚江梅,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努日夏提·吐尔孙,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阿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即姚江梅诉努日夏提·吐尔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9月14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恢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审判员 力瓦伊丁·卡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麦提艾力·木塔力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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