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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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52号案件名称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52号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0MA417CQF4E。经营者:曹利霞,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胜明,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曹利霞丈夫。申请人: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绿色家苑小区14号楼一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WFX11G。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申请人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7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共欠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订货款31685元,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11685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1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10000元。二、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如任有一期未如约履行,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余款。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王记粮油店、申请人偃师市尚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子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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