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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张永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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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42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张永乐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张永乐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42号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661786683。负责人:王玉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永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乐所有的价值131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乐的银行存款131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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