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勒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3民初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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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3民初1667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勒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勒利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3民初1667号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汽车城5栋1层商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70582622。法定代表人:雷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琴,公司员工。被告:勒利琴,女,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勒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琴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先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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