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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娜、杜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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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娜、杜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娜;杜丽;王翻娥;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3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娜,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杜丽,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翻娥,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40114265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武世荣,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0695526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园丁小区1号公建楼。法定代表人:郭治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娜与被执行人杜丽、王翻娥,第三人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下解决,故申请执行人徐娜于2021年9月7日特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布钦审判员  贾雪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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