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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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54号案件名称
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54号原告: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环亚山城A区56#楼108门市。 法定代表人:孙霞,经理。 被告:王林,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原告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盈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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