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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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案件名称
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宇林;胡金焕;巩喜燕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宇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胡金焕,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巩喜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1日,住南召县。申请人余宇林与被执行人胡金焕、巩喜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巩喜燕未自觉履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7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喜燕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召县支行卡号为6213360979911267070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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