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余宇林、胡金焕与巩喜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余宇林;胡金焕;巩喜燕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宇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胡金焕,女,汉族,生于1960年7月15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巩喜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11日,住南召县。申请人余宇林与被执行人胡金焕、巩喜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巩喜燕未自觉履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70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喜燕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召县支行卡号为6213360979911267070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钰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