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广雷、张清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6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665号
  • 案件名称

    朱广雷、张清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广雷;张清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朱广雷,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被执行人张清海,男,1990年2月9日出生,穿青人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申请执行人朱广雷与被执行人张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辽138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0525.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修颖志执行员  李莉华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天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