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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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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721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721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会所201。法定代表人:赵宝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单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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