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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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721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会所201。法定代表人:赵宝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单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晶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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