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怡,冉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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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19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怡,冉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怡;冉金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619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怡,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冉金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冉金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星颖-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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