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军与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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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41号案件名称
朱玉军与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玉军;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军,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被执行人: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召县皇路店镇核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067576848C。法定代表人:刘锋,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朱玉军与被执行人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阳金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朱玉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朱玉军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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