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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全德、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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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797号
  • 案件名称

    朱全德、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全德;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朱全德,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长安镇南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143909。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全德与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10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朱全德租赁费108236元,扣减原告欠被告混凝土款13000元,被告偿付原告租赁费95236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04.5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甘肃金张掖建材材料有限公司已与我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9)甘0702民初1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民初1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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