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任海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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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7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任海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任海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7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郑颖,行长。一般授权代理人:岳田田,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海云,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任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借款本金500 659元以及截止2016年9月9日的利息9949.79元、复利122.82元、罚息248.22元;2.利息(按执行利率计收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息(以尚欠本金500 659元为基数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至本息付清为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2017年1月22日之前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2017年1月23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至本息付清为止,并以未还罚息为基数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891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海云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任海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实际冻结到5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系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物,本院已于首执案件中予以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已于2021年8月31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李 智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力书 记 员 李天娥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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