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光、姜文等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7执2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7执268号案件名称
陈小光、姜文等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小光;姜文;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7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光,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特克斯县。 被执行人:姜文,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市。 被执行人: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扎堤街三环路18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帮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光与被执行人姜文、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小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文、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姜文、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款15759元及申请执行费211元。申请执行人陈小光与被执行人姜文、伊犁邦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小光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綦甲林审判员 敖·巴德马拉审判员 唐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努尔夏提·阿布得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段世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634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任海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