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长春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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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3128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长春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长春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3128号原告:孙某,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发区仙台大街以东,湛江路以南摩天国际中心11-1107室。法定代表人:于宫宇,总经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长春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69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世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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