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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与彭水县民帆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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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30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与彭水县民帆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彭水县民帆天然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303号    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42871331P。法定代表人:龙盛军,该地质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水县民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黔中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605160684。法定代表人:张森,具体职务不详。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队与被告彭水县民帆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人民陪审员    刘江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书  记  员    谢俊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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