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清建,吕例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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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571号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清建,吕例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清建;吕例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571号 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董进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启敏,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吕例芯,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叶清建,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例芯、叶清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曌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 静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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