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海峰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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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448号案件名称
侯海峰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海峰;周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448号原告:侯海峰,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杰,男,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侯海峰诉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关兴书记员 金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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