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立华、张建华等李维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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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703号案件名称
丁立华、张建华等李维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丁立华;张建华;李维英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华,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大学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李维英,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华、李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2,817.4元,执行费4,142.26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0,465.54元、剩余案件款262,351.86元,执行费4,142.2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丁立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程文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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