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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立华、张建华等李维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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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703号
  • 案件名称

    丁立华、张建华等李维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丁立华;张建华;李维英
  • 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华,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大学退休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李维英,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民终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华、李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2,817.4元,执行费4,142.26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20,465.54元、剩余案件款262,351.86元,执行费4,142.26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丁立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房静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程文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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