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程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2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程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程宝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葛敬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祥,该行职员。 被告程宝林,男,1959年10月9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东丰支行)与被告程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程宝林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利息按照年利率6.09%计算,从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3日止;第二部分,利息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从2018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时止);2.由程宝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4日,程宝林在农行东丰支行南环路分理处办理了三年自助可循环农户小额贷款,循环额度为50000元,担保人李连成、李连库自愿为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9月14日,程宝林使用信用额度内借款50000元,该款于2018年9月1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程宝林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农行东丰支行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提供被告程宝林的送达地址(东丰县大兴镇新胜村二组),本院无法将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程宝林(东丰县大兴镇新胜村二组),且经本院查证后,无法确定被告程宝林的详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视为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石柏征、郑玉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134号 下一篇 王广春、汪应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9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