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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石柏征、郑玉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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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134号
  • 案件名称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石柏征、郑玉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石柏征;郑玉芹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瑞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柏征,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芹,女,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柏征、郑玉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佩建审 判 员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苗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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