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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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7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7号申请人:刘琴,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中汇广场D-0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琴与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琴提供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400903.13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400903.1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被申请人刘琴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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