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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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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07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刘琴;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07号申请人:刘琴,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中汇广场D-0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琴与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琴提供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400903.13元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润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400903.1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被申请人刘琴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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