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霞、张翠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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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947号案件名称
李霞、张翠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霞;张翠苹;赵超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9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902103923。被执行人张翠苹,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赵超军,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翠苹、赵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商,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21年09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9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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