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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张翠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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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947号
  • 案件名称

    李霞、张翠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霞;张翠苹;赵超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9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902103923。被执行人张翠苹,女,197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赵超军,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翠苹、赵超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商,申请执行人李霞于2021年09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9执19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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