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豹与李晰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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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252号案件名称
孙传豹与李晰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传豹;李晰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252号原告:孙传豹,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晰汶,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传豹与被告李晰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孙传豹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传豹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传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孙传豹负担。审判员 李 林书记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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