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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萍、孙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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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49号
  • 案件名称

    罗萍、孙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罗萍;孙莹;侯晓铭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49号原告:罗萍,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被告:孙莹,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侯晓铭,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罗萍诉被告孙莹、侯晓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萍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萍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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