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萍、孙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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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49号案件名称
罗萍、孙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萍;孙莹;侯晓铭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49号原告:罗萍,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被告:孙莹,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侯晓铭,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原告罗萍诉被告孙莹、侯晓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罗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萍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萍负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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